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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分田到户,扶贫还是帮富?| 亚洲农政读书

2017-06-16 侯戈 人民食物主权论坛

食物主权按


越南农业与农村的市场化与去集体化改革与中国情况有着相似之处。有些中国学者和官员将中国与越南模式加以比较,并对越南模式持有肯定态度。譬如,现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韩俊在其编写的《中国农村改革(2002-2012)》一书中鼓吹“土地产权的私有化是主流”,呼吁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变为一种永久性权利”。韩俊认为越南模式是“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的赋权式改革”,为中国农地产权改革提供了参考。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越南也经历了一场“分田到户”式的土地改革。由此,越南农业的基本生产单位从合作社转向个体农户,农业生产与流通也从之前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主流学界和世界银行将越南的这次土地改革称赞为“有利于穷人”的改革。对于这样的观点,发展学教授A. Haroon Akram-Lodhi的这篇文章用事实说话,将越南土地私有化改革给越南农民带来的悲剧与灾难呈现出来。作者通过实证研究指出,当下的实际情况是越南农村正在经历着日益加剧的阶级分化:(1)土地剥夺与土地集中的现象严重;(2)无地农民开始出现,并且其数量在全国都呈现出增长趋势;(3)不同阶级的农民在生产的技术系数存在严重分化;(4)农村家庭呈现生计多样化的状况,富农逐步实现其积累的多样化。

 

本文有力地回击了那些为私有化叫好的声音。越南的案例不仅启示我们反思中国近四十年的改革开放到底是扶持穷人还是助力富农,更是对我们的警示,一旦土地私有化,农村将会遭遇怎样的灾难。

正文

本文是食物主权“亚洲农政”读书会的讨论记录的一部分。本文主要介绍和讨论A. Haroon Akram-Lodhi关于越南农政变迁的论文,该论文中所涉及到马克思主义农政学者与新古典主义新民粹主义学者争论的相关论文见文末。


Akram‐Lodhi, A. H. 2005. “Vietnam’s Agriculture: Processes of Rich Peasant Accumulation and Mechanisms of Social Differentiation”. Journal of Agrarian Change, 5(1), 73-116.

 

Akram‐Lodhi, A. H简介:加拿大Trent University国际发展研究系教授,也是期刊Canadian Journal of Development Studies的主编,长期研究农政变迁、生态政治、可持续农村生计、女权主义发展经济学、粮食体系等。


一场争论


本世纪初,马克思主义农政学者与新古典主义新民粹主义学者在土地改革议题上曾经有一次重要的争论。2002年加州大学河滨分校经济学教授Keith Griffin等学者在《农政变迁》(Journal of Agrarian Change)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贫困与土地再分配(Poverty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Land)”的论文,他们主要关注自二战结束至上世纪末这一时期,撒哈拉以南的非洲、拉美、前苏联的各国以及东亚地区施行的土地改革,他们认为东亚地区(日、韩、台湾)以及中国和越南的去集体化都算得上是土地改革的成功案例,因为其改革的最终结果是有利于“小农经济”,有助于消除贫困的,因此这些土改是有利于穷人的(后将Griffin等人的观点简称为GKI)。

 

针对这一的观点,一些马克思主义农政学者进行了反驳与批判。Terence Byres(2004)将GKI的观点称之为新古典主义的新民粹主义(neo-classical neo populism),其核心逻辑就是新古典经济学和新民粹主义的结合体——一方面信奉自由市场、自由竞争,另一方面坚信“小农”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经济和道德优势,并且Byres认为GKI的论证缺乏基本史观,总是静态的角度来看待动态的情境,因此他们的分析完全忽视了那些他们所推崇的土地改革所带来的本质后果是资本主义式的农政变迁,以及在这一变迁过程中农村所遭遇的阶级分化。

 

A. Haroon Akram-Lodhi也是一位马克思主义农政学者,他的研究区域主要是越南,对于马克思主义农政学者与新古典主义新民粹主义学者在土地改革议题上的争论,他以越南为案例也撰写了一篇文章,因为在GKI的案例中越南是作为一个好典范而被提及,并且,在世界银行的相关政策研究报告中也延续了GKI的逻辑,认为越南的土地市场是有利于穷人的。这篇文章基本接续了2004年Byres等学者对于GKI观点的批评,Akram-Lodhi呈现并讨论了越南从80年代初逐渐开始实施的农村去集体化以及开放市场的政策到底给越南农村带来了怎样的变化,这样的变化到底是不是真的有利于穷人的呢?


越南土地去集体化

与市场化改革的历程回顾


在进入Akram-Lodhi文章讨论之前,我们首先对越南1980年代之后土地政策进行一个简要的回顾。在统一之前,北越已经基本实现了合作化。1975年,越南实现南北统一,南越的土地制度仍主要延用1960年以来的旧例,即国家允许私人拥有土地,并保障农民和国内资本家的土地所有权。1976-1978年南越也开始实施合作化,但是效果不佳。1980年,越南修改宪法,规定土地归全民所有,以适应计划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且,越南在各地广泛建立合作社,统一管理生产和分配产品。但1981年,越共中央出台第100号文件,决定将土地交付农民耕种,条件是农民需缴纳部分产品。

 

1987年越南国会出台首部《土地法》,该法确立了土地归全民所有,政府实施统一管理,并将土地使用权授予特定所有者,政府确定管理机制、土地使用机制、使用者权利以及义务等基本的土地制度。这意味着每个农户成为了越南农村基本的生产单位,拥有自主经营权。

 

1993年越南国会又再次审议通过第二部《土地法》,其核心内容为:(1)明确界定土地使用权的五项权能:转让权、交易权、出租权、继承权、抵押权;(2)分类规定农地使用权期限和农地面积的分配限额;(3)分区域划定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与面积。尽管越南政府强调土地全民所有,但是其对于土地使用权的五项权能的行医基本已经确立了越南土地私有的基础。1998年,越国会对第二部《土地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其中土地的使用期限最长延至70年。

 

2003年,越政府颁布第三部《土地法》,分别对国家和土地使用者(企业、集体、个人等)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土地归全民所有,国家代表全民拥有土地处置权,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确定土地用途,规定土地交易量和使用期限,决定土地使用、出租、回收、变更用途、定价等事宜。此法一直沿用至今,并在2014年重新进行了修订,增加了部分内容,包括土地回收问题,土地价格审定以及延长农业用地使用期限等议题。第三部《土地法》一方面延续了之前对于农业土地私有化的确立,另一方面,针对越南城市化与工业化发展中征地问题,则明确了国家对此的处置权。

 

简言之,去集体化和市场化是越南1980年代之后的土地政策的两条主线,即农业的基本生产单位从合作社转向个体农户,而农业生产与流通也从之前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


越南的土地市场有利于穷人?


Akram‐Lodhi认为越南农村社会在80年代之后经历了一个从社会主义向资本主义的变迁。他认为,这与1970年代末期越南遭遇了粮食危机不无关系。他指出粮食危机主要是由于集体化的激励机制存在问题以及越南政府重视工业发展而忽略了对农业的投资而导致的(2005, 77-78)。由此,自1970年代末越南政府对于农业生产的组织方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即从国家主导的计划体制转向家庭农业为主的市场机制。虽然去集体化看似是平均的土地分配,但是随着越南土地市场的(部分地)形成,农村分化以及土地集中的现象已经显现,因为市场往往是由那些主导经济的势力操控的。

 

不过,世界银行的相关研究报告则认为越南的土地市场是有利于穷人的,他们否定土地买卖带来的土地集中,相反,他们认为土地买卖为那些缺乏生产资料尤其是土地的农民提供了获得更多土地的机会。持“越南的土地市场是有利于穷人”观点的学者是以1994年和1999年的越南生活水平调查(VLSS)和2002 NIAN 越南家庭生活水平调查(VHLSS)为主要分析数据来源的。这些调查通过消费支出区分农民的财富并将农民主要分为五种情况:最穷困群体;次穷困群体;中等群体;较富裕群体;富裕群体。通过分析这些数据,这些学者得出了以下结论以支持他们的观点:首先,越南农户户均耕地面积很少,甚至很多不能维生,土地买卖为这些农民提供了改善生活的可能性;其次,在粮食作物的耕作面积上,富农与贫农之间的差距在减小,这有利于贫农改善自身的经济状况;再次,富农很多都从粮食作物转向多年生经济作物的种植,但是相比于粮食作物,这些经济作物的价格弹性很高,因此风险更大,因此,那些主要种植粮食作物的“中农”的收入更加稳定。

 

在这些学者的眼中,越南土地市场促进土地分配平等的“更有力”证据是1998年那些缺乏土地的农户所掌握的土地是1993年的2.65倍,这些农户(中小规模农户)的生产率更高,更有效地利用了生产资料尤其是劳动力(自我剥削),并且他们也是流转入土地的主力群体;此外,这些土地流转大多不是以佃租形式存在的,而是一种道义经济,很多转让都是免费的。虽然这些学者也承认越南不同地区的情况会有所差异,但是他们认为随着土地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与成熟,相对穷困的农户将会获得更多的实惠,因此越南的土地改革是倾向穷人的。


越南农村的分化及其机制


对于越南土地改革倾向穷人的说法,Akram‐Lodhi认为这种说法的论证存在很多漏洞,因此,他对此逐一驳斥。他进行分析的理论基础主要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所提供的四个重要参数,即(1)土地和非土地生产资料的分化;(2)生产过程组织上的变化,尤其是劳动体制上的变化;(3)技术上的变化;(4)积累过程。

 

首先是针对土地问题。Akram‐Lodhi指出,1993年-1998年,在通货价格稳定的情况下,越南的土地转让价格是攀升的,从每公顷1.19千万越南盾上升到2.61千万越南盾 ,而很多家庭必须通过借贷获得流转土地的资金,这导致,土地买方在土地交易中所处的位置是由他们所拥有的财富决定的,换言之,不同经济条件的农户在如何获得更多土地这一问题上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处在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农民所拥有的土地质量也存在差异。更重要的是,无地农民开始出现,并且其数量在全国都呈现出增长趋势。因为,一方面,一些富裕农户开始转向成为非农业的企业,有劳动力需求,另一方面,非农收入成为了许多农民维持生计的必要条件。

 

土地剥夺与土地集中的现象在越南尤其是湄公河流域日益突出。导致农民出卖土地主要有八种情况:(1)借贷无法偿还(2)灾年收成不好,卖地偿还贷款(3)因病卖地(4)土地市场运行机制对于少地农户不友善(5)(富农)土地购买需求增大(6)放弃农业迁移城市(7)农业雇佣劳动的需求增加(8)土地条件差(盐碱化或缺乏灌溉设施)导致收入差。

 

但是其中借贷问题是农民土地被剥夺最恶劣的原因,借贷使得农民往往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生产资料被剥夺,家庭原有劳动力完全商品化。此外,其他一些现象的出现也反映土地分化的状况,包括土地租赁市场的活跃以及佃租农户的增加,非农业就业的增加,土地细碎化,1998年关于农村经济的六号决议进一步开放土地与劳动力市场等。

 

其次,除了对土地问题的考察之外,农村分化问题还需要考量劳动过程、生产的技术系数(technological coefficients of production,或也称之为生产要素的配比)以及生产规模等方面。越南农业从社会主义形态向资本主义形态的转变也改变和重塑了它们原有的状态。


劳动过程:合作社转向家庭承包制;

 

生产的技术系数:集约化程度增加;

 

雇佣劳动:也出现变化但不那么radical,家庭农业劳动力呈现女性化趋势。


的确,在越南农业转型时期,越南农业生产率有了显著提高并且也解决了粮食危机。但是,这未必是去集体化或市场化带来的,而是由于农业生产中的资本投入增加,但是资本要素在生产中的比重增大的过程并不是一个公平的过程,因为不同农户有着不同的资源以及生产规模,因此这也成为影响农村分化的重要因素。

 

农村的分化具体体现在:(1)在物质生产资料投入(working capital)占农业生产性支出比重上,贫困农户和富裕农户呈现显著分化——1998年穷困户所占比重接近富裕户的两倍,而二者在1993年的差异并不太明显;(2)生产性服务的需求上占农业生产性支出的比重——富裕农户增加迅速,而贫困农户增加缓慢;(3)尽管富裕农户在雇佣劳动的支出比例似乎有所下降,但是VLSS的数据在雇佣劳劳动的计算上并没有把那些农机操作或负责畜力的劳动者提供劳动算入,而是将这个算为生产性服务的支出,因此实际情况应该是富裕农户对于雇佣劳动的依赖依然显著。(4)不同阶层的农户在使用生产技术(或生产力状态)上存在分化,他们生产要素的配比状况是由他们所拥有的资源而决定的。

 

这种资源掌握上的差异不仅导致了不同阶层的农户在土地生产率上巨大的差异,对于富裕农户而言,他们的积累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他们不仅通过雇佣劳动占用劳动剩余价值,也投资其他非耕作方面的生意,譬如购买农机、水泵,并且将这些出租给那些贫困农户,赚取他们的生产剩余。这样的变化趋势导致越南的密集型非稻米作物的种植增加显著,富裕农民将生产转向高附加值的多年生作物种植以及畜牧或水产养殖。而事实上,越南农业实现资本积累的增长点主要是非稻米种植领域,并且这种积累方式显然是不公平的,有利于富裕农民。并且,越南的农业商品化进一步加剧了农民之间的分化,导致不同阶层的农民有着不同的生产目的。更重要的是,越南农村出现了生计的多样化(diversification of livelihood),这反映出不同阶层农民与市场融入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作者认为应该对于越南农民依据阶级属性进行一个划分,即无地农民;小农群体;富裕农民。


经济作物咖啡的种植


为了探索越南农业变迁中社会分化以及富农实现积累的机制,作者呈现了四个关于越南南部地区稻米生产的案例。四个案例展示了在越南农户财富、生产率与生产规模之间的相关关系,归纳如下:(1)生产规模对生产的技术系数和生产率产生影响;(2)农场规模与农作物平均产量存在正相关;(3)农业机械的使用与农作物产量密切相关。作者认为这四个案例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越南农民所遭遇的生产者与生产资料剥离的过程和越南农业资本主义的兴起,以及农村生计的分化。

 

尽管越南的土地再分配始于一个看似平等的状态,但是随着农业生产卷入商品经济,社会阶级遭遇分化,这种所谓的平等其实是很难维持的。在农民群体中,分化正在加剧,资本主义自下而上动力正在形成、发力,而新兴的资本主义农民开始出现。


讨论


:作者认为正是因为国家强制要求合作化,挤压了小商品生产的空间,所以小商品生产无法发展起来。因此,这篇文章对集体化的印象看起来较为负面。但是如何保留或发展小商品生产,这似乎又与集体化有所相悖,那么理想的状态是什么呢?


:他所谓的负面或许并不是一个意识形态上的负面,而可能是没有找到证据来反驳主流对于集体化的描述的数据。的确,强制性的东西有可能发生。一方面我们支持集体化的总原则,但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坦桑尼亚曾受到中国集体化的很多启发,但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该国地广人稀,住的不集中,想要提供公共服务成本太大,所以它最终做法就是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让大家搬迁,集中居住。

 

小商品生产在一定时期是需要的,譬如在新中国初期,城市的工业布局主要是为了国防和城市生活,未必能够及时服务于农村日常生活,因此农村的铁匠铺等在这样的一个生产过渡时期是有一定必要性的。1958年毛泽东在郑州会议时也指出小商品生产是不能马上消灭掉的。

 

:这篇文章在分析四个水稻种植案例时,指出农场规模和平均产量成正相关。但是在中国情况却是农场规模越大,粮食产量反而会下降。越南照理应该跟中国状况很相像,但为何越南会出现规模越大,产量越高的情况?这是怎么发生的?

 

:在这里面,资本化的问题不仅是规模大小的问题,不只是土地面积,还有土地质量好坏的问题,比如所在的土地水利有多少?土地规模包括土地质量和土地设施,另外包括技术含量和技术配比的问题。因此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之后,规模化的含义就不一样了。这样的规模大的农场产出的效率高也就不奇怪了。不过需要指出但是,这篇文章在分析过程中,似乎对于化学农业是缺乏警惕感的。

 

:我认为集体化或者八十年代的改革主要改的国家和农民的关系,而不是导致农村内部的资本化或者是规模化?

 

:的确,八十年代改革的确对于是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有所改变,但是这并不是矛盾最主要的一方面。事实上,国家可以通过不动农村内部的结构,不放弃集体化来改变国家与农民以及农村的关系,因为整个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化之前在集体内部的。那么,国家为什么非要通过分田到户的方式去调整整个国家与农村的关系呢?

 

事实上,八十年代中国农村改革最深远的及对未来几十年的影响恰恰是农村的生产体制发生了改变。而我们今天农村发展所遭遇的瓶颈也恰恰在这,比如细碎化的问题,组织化的问题,资本下乡的问题都是八十年代改革带来的,远远超过了国家和农村关系的变革。

 

因此,我们讲农村发生的问题,并不是说这是农村内部的问题,因为所有发生的问题都有国家、资本的问题,这些都不只是农村内部的,包括农民都是流动的,我们是把农村作为一个动态的场域,而不是作为一个自成一圈的固化的领域。


参考文献:


Byres, T. J. 2004. “Introduction: Contextualizing and Interrogating the GKI Case for Redistributive Land Reform”. Journal of Agrarian Change, 4(1‐2), 1-16.

 

Griffin, K., Khan, A. R., & Ickowitz, A. 2002. “Poverty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Land”, Journal of Agrarian Change, 2(3), 27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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